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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底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506号被执行人底某某,女,回族,1969年7月20日生,某某县某某村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无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应执行罚金180000元,尚未执行罚金180000元。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四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底某某存款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130执5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跃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成金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