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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21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分宜永建建材有限公司与彭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分宜永建建材有限公司,彭小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21民初1076号申请人:分宜永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北环西路大台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飞,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凡,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小刚,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住分宜县。申请人分宜永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彭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分宜永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分宜永建建材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FCDHA6P8C1004592)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分宜永建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小刚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其他财产的扣押、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分宜永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小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施群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