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健赫诉长春市伟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潘殿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赫,长春市伟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潘殿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816号原告:李健赫,男,199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伟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暴晓卫,该公司经理。被告:潘殿明,男,1965年5月25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负责人:田梅,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负责人:申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李健赫诉被告长春市伟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潘殿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李健赫负担。审 判 长 徐宝红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人民陪审员 刘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迪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