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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1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谈晓菲与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晓菲,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141号申请执行人谈晓菲。被执行人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丹县。法定代表人王宗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谈晓菲与被执行人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桂122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伙食费76419.9元并退还租金5000元,且承担案件受理费1835元及申请执行费114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1执141号。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产,正在进行企业改制重组,且被执行人的厂房、车辆、机械设备、生产原料、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已经抵押给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南丹县支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厂房、车辆、机械设备、生产原料、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已经抵押给多家金融机构,暂不宜处理。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1执141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刘顺武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