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2执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石宝军与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宝军,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宝军,男,1974年1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大星,执行董事。石宝军与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3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石宝军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18986.96元。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6年9月14日向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石宝军支付借款218986.9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71.5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3220元。但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至今未自觉履行。经查,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因资金短缺,无力一次性偿还借款,并有另案在执行中,按照执行款额比例分配,从2016年10月份起每月给付石宝军2000元,直至款项给付完毕,石宝军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202民初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还款计划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素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