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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5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叶彩红与章晓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彩红,章晓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5936号原告叶彩红,女,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章晓明,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原告叶彩红与被告章晓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578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周建利独任审理,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彩红到庭参与诉讼,被告章晓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工程提供实木扶手,被告支付了3000元定金。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剩余款项。2016年6月28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黄家小学木扶手材料、人工费18780元,已付3000元,优惠后剩余12500元。剩下的到7月15日支付6000元,剩余6500元到月底付清,如不付清,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未能依约付款,故而成诉。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并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原告已经依据双方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依约支付相应款项。2016年6月28日原被告对剩余未付款项进行了确认,被告尚欠15780元。现因被告未能按约定时间付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彩红1578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元,由被告章晓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周建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