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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2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优,谢斌,陈运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2民初579号原告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安大道203号,法定代表人唐军。被告谢优,1948年10月9日,地址: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新建路97号,被告谢斌,1975年12月26日,地址: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车站路262号,被告陈运新,1964年11月18日,地址:湖南省道县道江镇小江口路148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谢优、谢斌、陈运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0.0元,由原告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谭德佐审判员  唐荣平审判员  文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崇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