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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小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小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07号罪犯邓小华,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四川省德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罗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小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28年9月29日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邓小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小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考核得分132.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小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小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唐爱民人民陪审员  程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