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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唐艳娟与冯波、李术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艳娟,冯波,李术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3民初1442号原告:唐艳娟,女,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被告:冯波(与李术范夫妻关系),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被告:李术范,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原告唐艳娟与被告冯波、李术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艳娟、被告李术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艳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8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3月26日在原告处借款98000.00元并出具借据,当时口头承诺两日内还款。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被告李术范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李术范承认原告唐艳娟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唐艳娟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波、李术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艳娟借款98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00元,减半收取计1210.00元,由被告冯波、李术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莹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