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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执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山支行与福州坤鸿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扬呈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林果、石挺奇、祝文芳、季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山支行,福州坤鸿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扬呈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林果,石挺奇,祝文芳,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保375号申请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山支行,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代表人张国平,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平、庄芳,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州坤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林果,总经理。被申请人福州扬呈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石挺奇,总经理。被申请人林果,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石挺奇,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祝文芳,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季辉,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山支行与被申请人福州坤鸿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扬呈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林果、石挺奇、祝文芳、季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州坤鸿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扬呈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林果、石挺奇、祝文芳、季辉银行存款人民币2556757.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州坤鸿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扬呈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林果、石挺奇、祝文芳、季辉银行存款人民币2556757.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敏附:本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