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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录忠与被告刘永林、甘肃省山丹县玉壶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录忠,刘永林,甘肃省山丹县玉壶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第1472号原告:李录忠,甘肃省张掖市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东,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林,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居民。被告甘肃省山丹县玉壶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原告李录忠诉被告刘永林、甘肃省山丹县玉壶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刘永林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刘永林到庭应诉。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刘永林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被告刘永林现住址不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永林准确的送达地址,应确认原告起诉的被告刘永林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录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退还原告李录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世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兴锋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