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陈建斌与黄文苏、邓淑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斌,黄文苏,邓淑琼,肇庆市苏兴隆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1030号原告:陈建斌,男,1961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荣,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慧敏,广东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苏,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邓淑琼,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现羁押于广东女子监狱。被告:肇庆市苏兴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二马路8号综合市场之一(二楼之三)。法定代表人:胡丽娟。原告陈建斌与被告黄文苏、邓淑琼、肇庆市苏兴隆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建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斌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尊重原告陈建斌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2184元,减半收取计6092元,由原告陈建斌负担。审 判 长 蒙婉珊代理审判员 李志鹏人民陪审员 何 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