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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柳永江与韩丙成、河南思源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永江,韩丙成,河南思源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神农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世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2532号原告:柳永江,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董树刚,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丙成,男,汉族,50岁,住封丘县。被告:河南思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合欢街*号。法定代表人:康杰,董事长。被告:河南省神农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巡岗镇310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李世钦。被告:李世钦,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柳永江诉被告韩丙成、河南思源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神农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世钦买卖合同一案,原告柳永江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柳永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河南思源种业有限公司、韩丙成支付肥料款200127元,并按照约定支付逾期货款利息至付清为止。2、被告河南省神农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世钦承担连带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责任。3、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南思源种业公司的名字、法定代表人及住址不准确,被告河南省神农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不确定,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均不明确;被告韩丙成据原告所述为证明人。经本院向原告多次询问核实,原告无法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永江的起诉。原告柳永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新华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苌德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