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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颢余忠芳、龚孝军、安康市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颢,余忠芳,龚孝军,安康市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2431号原告张颢,男,汉族。被告余忠芳,女,汉族。被告龚孝军,男,汉族。被告安康市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娜,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颢与被告余忠芳、龚孝军、安康市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颢于2016年11月7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减半收取六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张颢承担。审 判 长  杨 娟人民陪审员  曹康武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晁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