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32民初4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赵某、冯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赵某,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626号原告:何某某。被告:赵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赵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某、冯某某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NO.0000550729)。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某、冯某某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