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2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小惠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惠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2刑初304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惠,女,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古田县,户籍在古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6)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惠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艳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7月至2016年1月22日间,被告人张小惠在古田县水口镇水秀街32号其厝中提供麻将籽、桌椅等赌具供他人进行麻将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元(币种,下同)。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张小惠在其厝被古田县公安局水口派出所干警抓获。另查明,2016年1月22日,古田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被告人作案工具麻将籽122个,并扣押违法所得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小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王某、魏某、何某等人的证言;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张小惠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古田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张小惠进行审前调查并出具社区矫正报告,表明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惠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小惠组织赌博时间较长,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前科劣迹,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小惠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小惠被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由扣押机关古田县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扣押作案工具麻将籽122个,由扣押机关古田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林光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海英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