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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14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邹大成没收财产案移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4执42号移送部门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邹大成,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逊克县。本院在执行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邹大成没收财产一案中,依法对没收的被执行人邹大成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2013)乌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王 野审判员 :刘丽萍审判员 :郭庆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明 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