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9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郑皓等上诉刘雨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皓,郑强,刘雨,袁国乾,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方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9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皓,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玉贵,北京市和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强,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玉贵,北京市和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雨,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学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袁国乾,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学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负责人:马琳,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志平,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北京方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东里125号楼201。法定代表人:龙云泽,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7-8层。法定代表人:尹元发,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建臣,男,1982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曲淮佳,女,1981年8月7日出生。上诉人郑皓、郑强与被上诉人刘雨、袁国乾、原审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方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7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郑皓、郑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郑皓、郑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皓、郑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96元,由郑皓、郑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茵审判员 闫 慧审判员 李 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海龙书记员 田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