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董秀春申请董亚丹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秀春,房长蕊,董亚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董秀春。被执行人房长蕊、董亚丹。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董秀春申请房长蕊、董亚丹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振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回国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