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辖终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天津欧娜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胡记渔具店、缪玉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胡记渔具店,天津欧娜有限公司,缪玉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胡记渔具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吴桥东路***号*楼。经营者:胡建南,男,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双河新村***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明,无锡市北塘区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星,无锡市北塘区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欧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微山路南。法定代表人:陈立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菲,天津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缪玉芳,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吴桥东路***号*楼。上诉人无锡市胡记渔具店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欧娜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缪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5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无锡市胡记渔具店上诉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无锡市胡记渔具店没有与天津欧娜有限公司签订过《天津欧娜有限公司2010年度代理商合同》,也没有收到过天津欧娜有限公司给我方的2015年11月12日的催款函;无锡市胡记渔具店与天津欧娜有限公司没有约定管辖,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天津欧娜有限公司答辩称,天津欧娜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胡记渔具店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具体签订《天津欧娜有限公司2010年度代理商合同》的是无锡市胡记渔具店的经营者胡建南,该合同对于合同履行地点明确约定为天津市河西区,即天津欧娜有限公司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被告缪玉芳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欧娜有限公司提交的《天津欧娜有限公司2010年度代理商合同》关于合同的履行地载明“本合同履行地为天津市河西区微山路南33号(天津欧娜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欧娜有限公司依据该《天津欧娜有限公司2010年度代理商合同》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无锡市胡记渔具店与天津欧娜有限公司是否签订过《天津欧娜有限公司2010年度代理商合同》、是否收到天津欧娜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2日的催款函,应为实体审理范围。综上,无锡市胡记渔具店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吴晓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