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2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汪翔、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翔,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671号申请执行人汪翔,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华鹏飞,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仲裁(2016)42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少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