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浙江百之佳家具有限公司、陈旭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百之佳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催3号申请人:浙江百之佳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法定代表人:陈旭。申请人浙江百之佳家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10月1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百之佳家具有限公司持有的编号为1020005223648354、出票日期为贰零壹陆年叁月壹拾陆日、到期日为贰零壹陆年玖月壹拾陆日、出票人为浙江百之佳家具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壹拾贰万贰仟贰佰壹拾壹元捌角、收款人为安吉新泰海绵厂、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百之佳家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750元,由申请人浙江百之佳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 娈代理审判员 陈超磊人民陪审员 俞步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费丹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