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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竣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