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竣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