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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财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书民、马修花与李从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书民,马修花,李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405号申请人李书民,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马修花,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李从雷,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李书民、马修花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从雷88000元的财产。案外人谭新自愿用其坐落于徐州市云龙区提香小区G10号楼2-901进行担保,并保证,如因申请保全错误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担保人自愿用担保财产承担法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第三人杨静、李华东不得对本案被申请人李从雷在88000元范围内清偿债务。二、查封案外人谭新坐落于徐州市云龙区提香小区G10号楼2-901房产一套。(苏(2015)徐州市不动产第0028219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盛楚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