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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1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强与李保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李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4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保坤,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被本院查封的房产导入到评估、拍卖程序中。由于评估、拍卖程序时间较长,且执行案件等待该结果,故暂中止该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