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民初4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4442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土城镇长坝村红旗组。被告王某,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东皇办事处伏龙村马鞍组。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以要求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汤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