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章吉云与牟兴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吉云,牟兴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490号原告:章吉云,男,195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牟兴福,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章吉云为与被告牟兴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吉云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吉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吉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