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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4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郑瑞伟与刁永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瑞伟,刁永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4979号原告:郑瑞伟,男,194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刁永福,男,约54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瑞伟诉被告刁永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瑞伟撤回对被告刁永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150.50元,由原告郑瑞伟承担。审判员  李成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德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