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4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郑瑞伟与刁永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瑞伟,刁永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4979号原告:郑瑞伟,男,194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刁永福,男,约54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瑞伟诉被告刁永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瑞伟撤回对被告刁永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150.50元,由原告郑瑞伟承担。审判员 李成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德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