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7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常熟市沙家浜镇一凡服饰辅料厂与常熟市艺辉服装辅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沙家浜镇一凡服饰辅料厂,常熟市艺辉服装辅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7485号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一凡服饰辅料厂,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昆承湖村。经营者:范雪锋。被告:常熟市艺辉服装辅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招商城商海路东侧(配载所)。法定代表人:谢荣华。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一凡服饰辅料厂诉被告常熟市艺辉服装辅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一凡服饰辅料厂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一凡服饰辅料厂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一凡服饰辅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计223元,由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一凡服饰辅料厂负担。审判员 赵 晔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宇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