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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高立青与孙洪海、王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青,孙洪海,王新,朱海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3民初2245号原告:高立青,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自由职业,汉族,住茌平县。被告:孙洪海,男,1969年2月4日出生,茌平县政府经贸局职工,汉族,住茌平县。被告:王新,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茌平县物资局退休职工,汉族,住茌平县。被告:朱海成,男,1955年12月6日出生,茌平县检验检测中心退休职工,汉族,住茌平县。原告高立青与被告王新、朱海成、孙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建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立青、被告王新、朱海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洪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立青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孙洪海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自2015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偿还清止本金止,执行24%的年利率,被告王新、朱海成连带承担。2、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8日,被告孙洪海,有王新、朱海成作担保,向我借款100000元,并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至2015年3月17日偿还清本息。合同到期后,被告孙洪海、王新、朱海成未能偿还本金,后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至此,特诉至法院。被告王新、朱海成均辩称:借款属实,实际使用人不是被告孙洪海,实际使用人是孙洪涛,孙洪涛有相应的财产可以抵消清偿原告债权。若不能抵消,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围绕诉讼请求,高立青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被告孙洪海书写的借据、借款担保合同、收到条各一份,拟证明借款事实存在;证据二、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三被告身份情况;证据三、中国农业银行转账给被告孙洪海的凭证一份,拟证明款项已经交付给被告孙洪海。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王新、朱海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2月8日,孙洪海经王新、朱海成担保,向高立青借款100000元,并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按月计息,逾期一日加计半月利息,利息为月息1.5%,至2015年3月17日偿还清本息。合同到期后,被告孙洪海、王新、朱海成未能偿还本金。高立青起诉时已将截止至2015年6月17日前孙洪海支付利息的部分去除。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借款人孙洪海和担保人王新、朱海成理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还款和担保责任。朱海成、王新“实际使用人不是被告孙洪海,实际使用人是孙洪涛,孙洪涛有相应的财产可以抵消清偿原告债权。若不能抵消,同意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上述义务,孙洪海要求三被告对该100000元借款按照约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清偿,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双方“月利率1.5%及逾期逾期一日加计半月利息”的约定,经核算,已经违反了年利率24%,高立青主张利息按本金100,000元,自2015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偿还清止本金止,执行24%的年利率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孙洪海偿付高立青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00,000元,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6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朱海成、王新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朱海成、王新履行完前述给付款项后,有权向孙洪海追偿。上述过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过付(账号9150115011642050000572,户名:茌平县人民法院,汇款行: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注明案号、办案人员,并及时通知办案人员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孙洪海承担,朱海成、王新对此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建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