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行与被执行人付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紫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行,付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36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中心街35-3号。被执行人付少辉,男,1973年8月23日生。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行(以下简称浦口支行)与付少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浦桥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付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浦口支行借款35万元,利息137162.34元。本案案件受理费76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280元由被告付少辉负担。因被执行人付少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浦口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准备用分期付款方式来偿还。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付少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64753.25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36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付少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36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桥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吕春贵代理执行员 邢啸天代理执行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