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执18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黄磊、谢梦丽、谭绍辉、钟玉英、钟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黄磊,谢梦丽,谭绍辉,钟玉英,钟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186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531-543号。负责人:黄明惠,行长。被执行人:黄磊,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谢梦丽,女,199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谭绍辉,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钟玉英,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钟明英,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黄磊、谢梦丽、谭绍辉、钟玉英、钟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磊、谢梦丽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借款本金33067.2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谭绍辉、钟玉英、钟明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363元、申请执行费474元,但被执行人黄磊、谢梦丽、谭绍辉、钟明英、钟玉英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黄磊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期限为二年。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扣押期限届满未办理继续扣押手续的,扣押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巧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