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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蔡喜亮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喜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391号罪犯蔡喜亮,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9月27日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7日作出(2008)二七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蔡喜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7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月1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对蔡喜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月10日对蔡喜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14日对蔡喜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8月1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蔡喜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0月24日晚,蔡喜亮在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客运四公司门口,见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宇通普通型大客车(经估价价值256000元)车窗玻璃未锁,便趁无人之机,将该车盗走,后将该车改装后进行运营。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罪犯蔡喜亮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6年1月、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记功。自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改造评审分别为:良好、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蔡喜亮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喜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