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81民初89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68年12月16日生,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曹达生,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元某,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李某诉被告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元某未到庭,本院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林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共同生活期间,家中共同存款40万元都存在被告名下。被告于2014年2月10日离家出走,并将家中共同经济收入40万元全部带走,不知去向。双方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生子李成世已成人,随谁生活由其自己选择。3、依法分割被告保管的现金40万元。被告元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2014年2月10日,原告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事实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议,被告于2014年2月10日离家出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当庭放弃分割其主张的财产,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元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学芳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