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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经荣、张万磊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经荣,张万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6执373号申请执行人陈经荣,男,住所地莘县。被执行人张万磊,男,住所地范县。陈经荣申请张万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范民初字第01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经荣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万磊向申请执行人陈经荣偿还借款5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军审判员  张福景审判员  张道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亚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