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经荣、张万磊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经荣,张万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6执373号申请执行人陈经荣,男,住所地莘县。被执行人张万磊,男,住所地范县。陈经荣申请张万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范民初字第01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经荣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万磊向申请执行人陈经荣偿还借款5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军审判员 张福景审判员 张道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亚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