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民终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史某某、胡某某与薛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某某,胡某某,薛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1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甲,系史某某之妻。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系史某某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负责人买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某某,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史某某、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薛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03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03民初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华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43元退还上诉人史某某、胡某某。审 判 长  冉旭峰代理审判员  常 黎代理审判员  加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