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1民初6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曹昌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曹昌朋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663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西城路1号。代表人:丁学聪,总经理,联系。委托代理人:张大芳,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玉环县。被告:曹昌朋,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被告曹昌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