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方春琴与卓平、林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春琴,卓平,林兰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4民初2618号原告:方春琴,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锋,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珠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卓平,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兰花,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方春琴与被告卓平、林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春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锋、郑珠琴到庭参加诉讼,卓平、林兰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春琴提起诉讼称,诉讼请求:请求卓平、林兰花偿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卓平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向方春琴借款2万元,书面约定月利率2%,按月付息,并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5月1日,卓平以同样的理由向方春琴借款1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按月付息,应卓平要求将上述两笔借款本金共计3万元合写在一份《借条》上,原2万元的《借条》由卓平收回。上述事实有卓平于2014年5月1日出具的《借条》、中国建设银行DCC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明细相佐证。卓平、林兰花为夫妻关系。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拒不履行。被告卓平、林兰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卓平因为需要资金周转向方春琴借款现金2万元,卓平按每月利息400元(除头1个月为500元外)银行转账汇款到方春琴账户支付至2013年8月。卓平在2014年4月9日再次汇款支付利息5000元。2014年5月1日,卓平又向方春琴借款现金1万元,同日后经双方结算,共欠方春琴3万元,并由卓平出具3万元借条1份给方春琴收执。借条上均无约定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卓平、林兰花于2002年5月14日为夫妻关系,于2016年3月4日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无还款,致诉讼。上述事实,有方春琴提供的卓平出具的借条1份、DOC历史流水单1份、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离婚登记申请书各1份和方春琴庭上陈述在案为凭,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卓平向方春琴借款,并有其出具给方春琴的借条为据,双方重新达成新的借贷关系,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方春琴催讨借款,卓平拒不还款于法无据,方春琴请求卓平偿还借款并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应予支持,因双方并无约定借款期限和逾期付款利率,故利息应按照逾期付款利率标准以及自其主张债权之日起计算予以调整。本案的债务系在卓平与林兰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林兰花应当为此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卓平、林兰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为维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卓平、林兰花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春琴借款30000元,并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方春琴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卓平、林兰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5元,由被告卓平、林兰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元彬审 判 员 刘忠生人民陪审员 林少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静存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即“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即“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即“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