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辖终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淮安市华石建材有限公司与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华石建材有限公司,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辖终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润路17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华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西安北路盐河桥西。法定代表人:高仕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117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海路三民小区2B幢5、6楼。法定代表人:李华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控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华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石公司)、原审被告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农产品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4民初37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雨润控股公司上诉称:雨润控股公司住所地以及涉案票据支付地都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原审被告翔森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翔森公司答辩称:本案属于票据纠纷,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法院管辖。本案三被告虽不在同一住所地,但只要其中有一个被告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即具有管辖权。现原审被告翔森公司工商注册地为淮安市淮阴区淮海路三民小区2B幢5、6楼,实际办公地为淮安市淮阴区九江路119号,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票据纠纷提起诉讼,上诉人亦认可本案系票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华石公司诉请雨润控股公司、雨润农产品公司以及翔森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故雨润控股公司、雨润农产品公司以及翔森公司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现翔森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在淮安市淮阴区,虽上诉人主张翔森公司有多处办事机构,且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南京市建邺区,但并无证据证明,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应以工商登记地为住所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亦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雨润控股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业友代理审判员 刘 弘代理审判员 吴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