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字1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尹冰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冰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字11901号移送执行人唐山市中级���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被执行人尹冰莹,女,195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唐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唐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移送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聚国执行员 王贺明执行员 赵国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宗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