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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字1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尹冰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冰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字11901号移送执行人唐山市中级���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被执行人尹冰莹,女,195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唐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唐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移送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聚国执行员  王贺明执行员  赵国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宗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