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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黄祥虎与陆逢春、安立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祥虎,陆逢春,安立忠,余必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黄祥虎,男,1969年3月17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陆逢春,男,1975年12月15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安立忠,男,1953年5月22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余必尚,男,1950年11月30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关于黄祥虎与陆逢春、安立忠、余必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立忠在怀宁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立忠在怀宁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慧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