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5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5370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3月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北朱庄村一组63号,村民。被告:邱某,男,1978年6月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北朱庄村一组63号,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冯少辉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