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6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程友胜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友胜,北京华耀投资有限公司,赵祥才,李先贵,许雪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6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开发区大东流295号。法定代表人:陈春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东仪,男,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友胜,男,1967年3月9日出生。原审被告:北京华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6街2号。法定代表人:曲乃权,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乐,男,北京华耀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奎洋,男,北京华耀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审被告:赵祥才,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北京仁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先贵,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原审被告:许雪静,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上诉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友胜及原审被告北京华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耀公司)、赵祥才、李先贵、许雪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2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港源公司提供的其在相关单位预留的印章与华耀公司出示的《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港源公司的公章明显不符,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许雪静系代表港源公司与华耀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故现无法认定华耀公司是与许雪静个人还是与港源公司存在施工合同关系,相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22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白 松审 判 员 曹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若净书 记 员 康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