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春雷与张书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雷,张书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1212号原告:王春雷,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15日,住社旗县。委托代理人:杜玲,女,汉族,生于1987年7月19日,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春雷的妻子。被告:张书生,男,60多岁,住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雷与被告张书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雷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王春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春雷承担。审判员 康运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刁琳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