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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玉帮与吴君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帮,吴君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916号原告:高玉帮,农民。被告:吴君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帮诉被告吴君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君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玉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6元,由原告高玉帮负担。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津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