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志云与陈永畅、王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云,陈永畅,王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云。被执行人陈永畅。被执行人王茜。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王志云与陈永畅、王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xxx元,执行费xxx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茜、陈永畅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花源镇xxx的房屋(权xxx)和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山镇大三路“龙湖小院青城”xxx的房屋(权xxx)的登记手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茜拥有的位于四川省高新区科华南路xxxx的房屋(权xxx)的登记手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茜备案登记的位于四川省高新区中和街道新华社区三组xxx的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xxx)。目前该案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正在处置王茜拥有的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山镇大三路“龙湖小院青城”xxx的房屋(权xxx)。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恢1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灵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