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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乡火成与张官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乡火成,张官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84民初1343号原告:乡火成,男,汉族,住四会市。身份证号码:×××4133。被告:张官水,男,汉族,住四会市。身份证号码:×××3410。原告乡火成诉被告张官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乡火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官水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乡火成诉称:2015年10月13日,被告因做柑桔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共45000元,后来还了5000元,当时被告立下借据,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仍未清还,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清还欠原告借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官水没有提出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被告的身份证;2、借据2张。经质证及本院审核,予以认定。综上证据,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其约定:被告现因资金周转特向原告借款现金30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1月13日前还清,以上内容如有违约,被告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10月1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据》,其约定: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现向原告借款15000元,定于2015年11月4日前全部借款还清,如有过期未还清的,要每天双倍以上缴还,借款期12个月。原告支付了两笔借款本金共45000元给被告,后被告只偿还了5000元,仍欠原告40000元,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违约逾期未还清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官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给原告乡火成借款本金4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官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锦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国辉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