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济南楚天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海廷、李洪利,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楚天置业有限公司,李玉水,李凤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136-2号申请人:济南楚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玉水,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人:李凤英,女,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负责人李国峰,该分行行长。申请人济南楚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玉水、李凤英、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李玉水、李凤英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玉水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的银行存款2万元及坐落于济南市长清区长清大道路南莲台山路西书香门第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房号证号为济房权证长字第028X**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玉水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的存款2万元及坐落于济南市长清区长清大道路南莲台山路西书香门第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房号证号为济房权证长字第028X**号)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 娟审判员 杨卫国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房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