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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汪茂其与叶正发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茂其,叶正发,叶正柱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3068号原告:汪茂其,男,1963年2月20日生,居民,住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淞,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正发,男,1980年10月6日生,舒城县正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舒城县。第三人:叶正柱,男,农民,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茂其诉被告叶正发、叶正柱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韦 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