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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林美杰与邹伍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美杰,邹伍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中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林美杰,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邹伍根,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申请执行人林美杰与被执行人邹伍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邹伍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2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支付2014年2月12日以前的利息22万元及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480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邹伍根所有的位于吉州区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广丰世家小区1#楼商铺1#-2号,住宅3#1-201号、2#1-101号,储藏间2#14号、3#8号房产,并依法委托江西地源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拍卖。在2016年4月19日举行第二次拍卖中,申请执行人林美杰以31万元竞购得1#楼商铺1#-2号,其它房产在三次流拍后,在召开债权人会议逐个征询各债权人意见后,由申请执行人林美杰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06.736万元接受住宅3#1-201号、2#1-101号,储藏间2#14号、3#8号房产抵债。至此,通过拍卖和以物抵债获得执行款1377360元。经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林美杰分得548661.06元(含林美杰垫付的评估费9000元,钥匙费750元,房屋办证至邹伍根名下的费用141556.74元;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29800元,本金367554.32元)。本案现已执行到位397354.32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本金1852645.68元及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邹伍根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眉审 判 员  熊筱伟代理审判员  陈 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巍 百度搜索“”